唐朝设市舶使
唐高宗显庆六年(661),创设市舶使于广州,总管海路邦交外贸,派专官充任。
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: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,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,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,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。权力和地位与地方州刺史不相上下。
关于唐代市舶制度,阿拉伯人苏莱曼在《东游记》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载:“海员从海上来到他们的国土,中国人便把商品存入货栈,保管6个月,直到最后一船海商到达为止。他们提取十分之三的货物,把其余十分之七交还商人。若政府还需要物品,则用最高的价格现钱购买,这一点是没有错的。每1曼那的樟脑卖50法库,1法库合1000个铜钱。这种樟脑,如果不是政府去购买,便只有这个价格的一半。”可见唐王朝对外国海商是相当优惠的:征收实物税,收税后对政府所需货物还会用高于市价的价格收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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